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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 dispute is the dominant and the criminal case is the characteristic.
《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其中: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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