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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涉嫌诈骗指控犯罪近百万,鼎煊律师团队专业辩护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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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人耿某某,绍兴县某公司纺织厂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银行转贷方式高息向被害人借款,同时返还被害人部分借款拆并支付利息108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人耿某某,绍兴县某公司纺织厂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银行转贷方式高息向被害人借款,同时返还被害人部分借款拆并支付利息108万余元。


二、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的家属通过朋友得知鼎煊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口碑非常好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后,慕名前来咨询。在听取家属介绍的案情后,鼎煊资深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对其进行了认真专业的分析。张某某的家属对律所的专业化办案非常满意,遂决定正式委托律师团队代理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办案经过


1、会见:鼎煊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高际峰作为该案的出庭辩护律师,律师高绪仲作为该案的策划事务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于指派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耿某某。之后,除正常的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的会见外,逢重大节日和张某某生日之际,承办律师都会及时前去会见,致以其节日或生日的祝福。


2、辩护方案: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与耿某某会见后,对该案有了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形成了无罪的方案:本案症结在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诈骗罪中主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害人在多次获取高额利息和部分本金后,因担心剩余借款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还清,才向公安机关反应本案的情况,因此本案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重点从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辩护,并从现有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佐证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四、案件结果


案件在检察院公诉机关审查中,承办律师及时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后在法庭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阐述耿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建议无罪。最终,合议庭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随后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7年8月11日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4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于同年9月3日向耿某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该法律文书中明确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写明耿某某因无法证明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后对耿某某不起诉。耿某某在被羁押540余天后回到了亲人身边,喜极泣的耿某某非常感谢鼎煊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由衷的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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