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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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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与之而来的合同违法行为也愈发突出,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问题,是当前法律实务中被广泛讨论的焦点。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与之而来的合同违法行为也愈发突出,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问题,是当前法律实务中被广泛讨论的焦点。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二者概念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二者依然难以实现精准区分。

近年来,利用合同实施的欺诈、诈骗案最后基于当前立法、司法现状,对二者存在的界分困境,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对人民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巨大威胁、造成了重大破坏。

由于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缺乏统一的界分标准,且二者客观表现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导致实务中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时,存在较大困难。

一、案例摘要

东升公司在某市先后开发了两个小区,张某杰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共购买了汇景花园房屋3套,双方约定,如果逾期交房,则需每月按唐某已付房款的20%向唐某给付违约金。

因资金不足,导致未按期交房,于是唐某提起诉讼,2013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并签订了购房协议。

因东升公司拖欠美景公司账款,,为缓解经营压力,张某杰指使公司人员将已经抵偿给李某的1套房屋、抵顶给唐某的4套房屋中的3套再次出售,并与顾某等4名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在双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翁某占有的其中一套房屋调到了李某名下。

2017年8月,张某杰明知东升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情况下,仍要拍下土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出让金,该土地被国土部门收回。同时,因逾期未交房且存在“一房二卖”等问题,顾某等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张某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二、法院审判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杰在实际控制东升公司期间,明知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仍通过欺骗方式,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杰明知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履约保证金,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杰一房二卖骗取购房款的行为和骗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前后两罪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杰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张某杰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杰隐瞒公司经营实际,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履约保证金,并在明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责令张某杰将违法所得退赔给某建筑公司。

三、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所以对于该种情况的“一房二卖”行为应当与其他的非法占有行为有所区分,不能仅从占有的形式上,一概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必须基于全案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客观事实归罪。如果张某杰的做法确实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的当务之急,那么对该问题涉及的违约赔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予以解决。

伴随着经济发展,合同诈骗数量每年都成递增态势,加之借助于互联网等新形式,更加加剧了合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合同诈骗的审查认定,以及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界分,成为了困扰各级司法工作人员的疑难杂症。

伴随着经济发展,合同诈骗数量每年都成递增态势,加之借助于互联网等新形式,更加加剧了合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合同诈骗的审查认定,以及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界分,成为了困扰各级司法工作人员的疑难杂症。

本文通过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同诈骗案件入手,首先对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分析,并对二者之间的关键区分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具体阐述。

接着从主客观方面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并由此引出了竞合型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问题,最后从立法、司法、刑事推定的角度对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困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民事欺诈的界分研究,目的是梳理司法实践中二者界分困难的原因,并为二者的正确区分提供具体可落地的方法,为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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