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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同居人能否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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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生活中,一些离异或丧偶后,缺乏子女关怀照顾的独居老人,与他人同居生活、互相陪伴照料,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能分得遗产呢?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同居老伴去世 子女要求腾房

李大爷年近7旬,2008年与妻子离婚后便自己居住,婚前生育两个子女,儿女与他也很少往来。2009年,李大爷认识了独身一人的陈阿姨,李大爷有退休工资但是身体不便,需要照顾,陈阿姨没有经济来源,但是身板硬朗。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便走到了一起,在李大爷的房子里共同居住生活,陈阿姨照料他的日常起居,两人的日子过得也是相安无事,这种老年的平静生活一直持续到2018年,李大爷去世了,陈阿姨却一直居住在里面。然而,子女们为了分割遗产,要求陈阿姨搬出房屋,但是陈阿姨认为它与老李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老李生前说这套房子要给她,拒绝搬出。

遗嘱难辨真假 双方对簿公堂

面对质疑,陈阿姨拿出了一份李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遗嘱称在百年后,自愿将其名下房屋及所有财产全部由陈阿姨一人所有。看到这样一封突如其来的遗嘱,且自己的法定继承部分一下子全没了,李大爷的子女首先提出不予认可。经过仔细查看后,李大爷的子女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了更大的怀疑。原来,该份遗嘱内容和日期都是打印的,仅签名处是个人书写,似与李大爷的书写习惯不相符,是否是李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遗嘱并没有进行公证,遗嘱上仅有的2名见证人与李大爷认识较晚,日常往来也不多,这么重要的事情父亲怎么会找不相熟的人呢?再深入地盘问,陈阿姨又说该遗嘱李大爷2016年便立下,只是给了自己复印件,直到李大爷去世时才取得原件。面对这样一份遗嘱,李大爷的两个子女产生怀疑,认为是陈阿姨为了霸占房产,而伪造的遗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大爷的子女将陈阿姨诉至法院。

遗赠无效 房产如何继承?

遗嘱除个人签名部分为书写,其余均为打印形成,就签名而言,李大爷的子女提出了质疑要求鉴定。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检材,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同时,陈阿姨称当时考虑到公证需要花钱,老李就找了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但两名证人到庭的证言却与陈阿姨的陈述有较大出入,对遗赠事实无法认定。据此,法院对遗赠效力不予认定。

但是,陈阿姨毕竟从2009年一直到2018年就与李大爷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长达十年时间,在这期间,李大爷的子女却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结合本案查明得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近十年时间里,李大爷一直由陈阿姨陪伴生活,在其患病情况下,主要由陈阿姨照顾,陈阿姨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应视为对被继承人李大爷扶养较多的人,应依法取得适当遗产。另,李大爷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未能提交对李大爷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应依法少分。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按份共有,陈阿姨占50%产权份额,李大爷的两个子女各占25%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对财产进行分割,而遗赠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而本案是一个特例,陈阿姨既不是法定继承人,同时遗赠的效力又被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李大爷的子女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前提是要尽到子女的赡养照顾义务,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本属于自己的遗产。本案中因两个子女疏于对父亲照料,财产分配时,分得较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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