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日照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
案件事实
2017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市规划局申请甲小区项目规划许可,同时提交了《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其中包括建筑设计公司的日照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为:“本方案满足所有小区住房住宅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要求,同时不影响用地周边相邻住宅小区2小时日照”。
2017年4月,某市规划局审核并公告,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年,甲 小区项目用地北侧的乙小区业主向市规划局反映,甲小区1号楼对乙小区项目的日照产生影响,市规划局对此进行调查复核。
2019年9月,市规划局委托设计集团公司对乙小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结论为:建设前,用地北侧现状住宅均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建设后,用地北侧现状住宅(乙小区一期A号楼),受甲小区1号楼影响,未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2019年10月,市规划局召开听证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提出,由于甲小区1号楼与乙小区距离超过40米,无需对乙小区的日照进行分析,其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只是对甲小区自身住房日照影响的结论。
2019年11月,市规划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时提交了与事实不符的日照分析报告,未能如实反映相邻住宅小区日照影响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规划许可的技术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该规范所规定的日照标准是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故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日照报告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备材料。
房产地开发公司所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系委托第三方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构成瞒报或欺骗。故市规划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1号楼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裁判意义
一是裁判明确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关于“欺骗”的性质认定,即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骗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实施欺骗行为,行政机关是否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故意欺骗的行为作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若行政许可是由于行政机关失职或其他非法程序作出的,由于行政许可一经作出便具有公信力和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因而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欺骗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对行政机关适用撤销行政许可权力的监督,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