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2015年曾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处罚后,除向他们的家属告知外,同时还要向他们的所在单位告知。其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时间,一个是文书的形式。
一、需要注意时间:五日和十日
这里包括采取和解除。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采取后又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解除后五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如果是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要在做出决定的十日内告知。
二、有专门的文书:告知书和回执
有一个专门的文书,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加盖单位公章送到所在单位就可以了。
有一点需要强调。《通知》特别规定,告知书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再带回来附卷。
这个通知不仅仅要求了公安民警,同样也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干警,看过这个通知,请你千万重视,因为《通知》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制定了惩罚措施: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