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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思考:刑事辩护的策略梳理!辩护道法篇之二总第47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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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策略的概念 刑事辩护策略,就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辩护工作所做的整体规划。


;二、刑事辩护策略的种类;;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


(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


(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排除的;(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2.做有罪辩护,也就是量刑辩护。具有下列法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2)被告人又聋又哑的;(3)被告人系盲人的;(4)被告人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5)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6)被告人系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


(7)被告人系从犯、胁从犯的。;具有下列酌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严重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的;


(2)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等积极表现的;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


(4)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5)被告人亲属有协助投案、退赃、抓捕等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的;


(2)被告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


(3)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的;


(4)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人抚养的;


(5)被告人父母年老,无其他人赡养的。


(6)被告人系农村独生子女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主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的;


(2)共犯罪责无法查清的。


;(二)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的策略


事实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事实不存在或所依据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通常也将其称为证据辩。事实辩护要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 法律辩护,是指认为控方据以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法律适用错误,从而认定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方针和辩护方法。


;(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策略


实体性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对实体法的理解为依据,或者是以推翻指控的事实为目的而进行的希望获得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指对控方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攻击而进行的辩护。;程序性辩护的要点;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辩护要点与技巧;一、会见;(二)会见一般规范;


(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要点;


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准备好会见提纲 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 适当转达家庭事宜 ;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主要内容 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


; 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


(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


(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3.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内容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五)会见中的技巧提示;律师如何“教”被告人说话?;2.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交往的能力 应有的尊重 善意的沟通 坚持原则的交涉 不失灵活的妥协


;二、阅卷;(一)阅卷的要点;(二)案卷材料使用注意事项;(三)阅卷中的技巧提示;第一种“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崖路。” ;阅审结合中的审查要点;阅卷笔录的要点提要;三、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的技巧;以下调查对象要慎重;;(一)向被告人正确发问的技巧;(二)向控方证据以及其他方面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技巧 1.把握证据能力的第一次进攻:合法性之辩。①取证主体要合法,否则不具有证明能力;②取证方式方法要合法才有证明能力;③证据在法庭上的调查方法要合法。;;向控方证据以及其他方面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要点;2.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质证:(1)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2)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 鉴定人的资格;(4)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5)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6)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7) 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的关系;(8) 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3.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的质证:(1) 物证的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2) 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3) 物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4)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有:(1)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2)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有关物证、书证 的记载与物证、书证本身不一致的;(3)书证被篡改或有篡改痕迹的;(4)原物的照片、录像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5)书证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4.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质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及正确表达的人提供;(2)基于主观意见和推测提供的;(3)证言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4)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证人经依法传唤未出庭作证的;(5)书面证言存在重大、显著疑点的;(6)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7)违反“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规定获取的;(8)未经证人本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9)违反回避规定获取的;(10)制作笔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1)询问人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的质证:(1)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 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 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和所要证明的问题;(5)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 与其它证据的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2)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合法的。;6.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验、检查笔录,可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勘验笔录对现场的记载与实际现场不符的;(2)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与实物不一致的;(3)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7.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1)电子证据的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 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2)未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的;(5)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的。;1.立体辩驳是根基。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证明或者证伪的过程,可以分成四个不同的层面:一是事实层面。二是法律层面。三是价值层面。四是感性层面。;2.正确处理好辩护词与法庭辩论发言的关系;法律逻辑是严谨的,得当的语言使它变得生动;语言本身是脆弱的,严密的法律逻辑使它变得强大;法律逻辑将破碎的案件事实缝合成清晰的指控,灵活的语言则使深刻的理性闪耀着人性的光芒。;说理而不是说服,是辩护律师必须树立的理念;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可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6.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7.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附:司法斗争规则 第一条 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第二条 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第三条 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种情况下,不违反法律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第四条 几乎所有的警察在问到他们为了认定有罪的被告是否会违反宪法时,都不说实话。第五条 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知道第四条。第六条 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法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第七条 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第六条。第八条 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相信他们的证词。第九条 所有的上诉法院都知道第八条,但许多人却硬要维持那些明知警察撒谎还相信他们的一审法官的结论。第十条 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闻。第十一条 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有意认定一个自己都不相信有罪(或与罪犯有密切关系)的被告。第十二条 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第十三条 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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