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甲出租一批钢管(价值1500万)给乙用于经营店铺,出租当天双方签订书面《钢管租赁协议》,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落款处注明:合同签订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乙承租钢管的第二年开始经营出现困难,拖欠货款遭遇客户起诉赔偿,由于无其他财产,该批钢管被法院强制执行。
甲得知后,要求对方返还钢管未果,找到我们代理此案,要求乙返还钢管并支付所欠的巨额租金。经过与法院沟通了解到,该案已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于是我们以租赁合同纠纷。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钢管及支付所欠租金; 2、承担违约赔偿金。
立案后,答辩期间,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漳州龙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起诉所主张的标的物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甲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我们提出管辖异议答辩:1、本案为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 2、本案与执行异议之诉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裁定,漳州市龙文区法院有管辖权。
乙方不服上诉,认为本案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也无法执行,纯属于浪费司法资源。二审答辩中,我们详细阐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本案为何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中院裁定,采纳我方主张,认定漳州龙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参考资料:蔡虹著《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张艳丽、于鹏、周建华著《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法律出版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
以下内容系根据实践,参考以上资料及法条的理解,其他与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法律依据暂不作涉及。
一、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法院立案标准)
定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旨在主张实体权利的不同意见。
1、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体:案外人,即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象: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即执行的标的物与所依据的生效判执行的标的物不是同一物。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要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证据。
4、管辖法院:向执行法院提出。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做出中止或停止执行裁定的法院管辖。
5、提起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被驳回后,认为与判决无关的,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例如,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是判决给付金钱,而法院执行了房产(即房子拍卖抵金钱给付),而你对该房子享有实体权利,即房子是你的,这就是与判决无关,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判决执行房子,而本案又执行房子,你认为房子是你的,不是被执行人的,那么证明判决有错误,应该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7条)
6、书面异议时间:必须是执行过程中。(不是执行完毕后,一旦执行完毕就只能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就如上面的案例,钢管已被其他案件执行了,不能再申请书面异议,也就不能执行异议之诉,也不能提执行回转。)
7、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间:必须是收到被法院驳回异议的15天之内。
8、诉讼地位列明: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则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则列为第三人;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原、被告双方均未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列为无独三。(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9、执行异议之诉目的:阻止执行。
10、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11、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2、确认权利的提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出对该执行标的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哪些执行依据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
1、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生效债权文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