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程序是救济审
与一二审程序的连续审不同,再审程序是救济审。既然是救济审,就是穷尽了所有程序才能启动的程序。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从该条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充分了解再审是救济审这一特点是代理再审案件的前提。
2、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
而不是有错必究
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这一特点有别于二审程序,程序问题在二审中是法官的一个审查重点,但再审案件对于程序问题的处理与此不同。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的再审事由中有关于程序错误的再审事由规定,但实践中,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再审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更多地关注实体,而非程序。
再审程序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是否承接再审案件,代理再审案件的准备重点,甚至是再审程序中文书表述的重点。比如一些具有程序瑕疵但是实体处理没有大问题的案件可能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经历提起再审;在提交的再审文书中要侧重表达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如果存在程序问题,应该把实体问题放在前面,程序问题放在后面。无论是文书还是表达应该更多的从一二审实体的处理错误,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出发。
3、再审案件的审查审判机关
再审案件分为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程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巡回法庭基本是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同一合议庭,即再审审查的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提审案件,作出再审提审裁定的,案件虽然在法院内部重新走一遍立案程序,但是再审审理程序还是回到这一合议庭。
而部分地方高院还是提审分离的状态,即立案庭审查,作出提审裁定后案件流转到审监庭进行再审审理。法院内部这样不同的分工可能会直接决定再审案件的结果。自提自审的改判率相对会更高,而提审分离的,因为是不同的合议庭可能观点不同,对于案件的认识也会不同,从而导致提审后的案件改判率也会受到很大影响。针对这一特点,律师可以结合管辖法院决定案件的承接及准备重点。
再审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应该跳出常规诉讼程序的程式思维,从再审程序特点出发逐步建立再审思维,从而指导具体的再审代理工作。
专注再审案件,除了对于再审程序、再审思维的深入理解及熟悉掌握,更加是对于证据瑕疵诉讼案件再次加工处理能力。对于再审程序特点的理解与熟悉,也是为了这类证据瑕疵案件达成诉讼逆转效果这一最终结果而服务的。